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
为规范学校的毕业证书发放制度,激励在校学生认真完成学业,根据《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对我校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做出如下规定:
为规范学校的毕业证书发放制度,激励在校学生认真完成学业,根据《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对我校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做出如下规定:
为规范学校的毕业证书发放制度,激励在校学生认真完成学业,根据《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对我校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做出如下规定:
一、毕业证书发放原则:
具有我校正式学籍,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各门课程考核(含补考)合格、毕业实习成绩合格,或修满规定的学分,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,由学校颁发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。
二、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缓发、补发、或不发“毕业证书”:
1. 毕业时间已到,个别科目考试(考查)成绩不合格,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,或未修够学分的学生,暂缓验发“毕业证书”;待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重修补考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时补发;补考时限不得超过6年;补考成绩合格后,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“毕业证书”,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。
2. 毕业时间已到,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未到的学生,暂缓验发“毕业证书”;待撤消处分后,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“毕业证书”,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。
3. 毕业时间已到,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,暂缓验发“毕业证书”;待毕业实习成绩合格后,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“毕业证书”,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。
4. 修业时间一年以上,未学完全部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而不再继续学习的学生,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(含停学、休学、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)。
5.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不发给学习证明。
6. 学生不慎遗失“毕业证书”,由本人申请,学生所在学校或本人带学籍资料到“毕业证书”审核验印部门办理补证手续。经核查无误,补发“毕业证书”,补发“毕业证书”以一次为限。
三、毕业时间已到,因个别科目考试(考查)成绩不合格或未修够学分而未取得“毕业证书”的学生,经申请,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(证明在校学习时间及所修专业)。
四、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,由学校培训处于每年寒暑假组织培训,进行相关科目的重修,并收取相应的重修学习费用。经重修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“毕业证书”,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的。
以上实施细则,从2009年4月起实行。
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2009年4月